2005年5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肾病患者疑过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
  周先生问:我在某进出口公司分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。婚检时,尿常规检查结果异常,后被医院确诊为肾病综合症。经询问,该病多因过度劳累所致,这正好符合我的工作状况。请问,我这样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你的情形既不属于该“条例”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,也不属于该条例中规定的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”的范围。故不应认定为工伤。